(1)窑体砌筑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。
(2)窑体砌筑工程所用的材料,应按设计要求采用,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。
(3)窑体砌筑工程应在窑体钢结构(包括窑壳,平台等)和有关设备安装完毕,经检查合格并签订工序交接证明书后,才可进行施工。工序交接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:窑体中心线 和控刮标高的测量记录隐版工程的验收记录、 窑壳的试压记求及焊接严密性记录,窑内托砖梁和锚固件等的位置、尺寸及焊接质量的检查记录。
(4)窑体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,劳动保护,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。
竖窑砌筑的基本规定
A、对砌筑材料和的基本规定
(1)耐火砖制品应按现行的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次,保管和运输。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砖制品应具有质量证明书,有时效性的耐火砖应注明其有效期限, 耐火砖制品的牌号,级别和砖号等是否符合杯准、技术条件和设计要求,在施工前应安外观检查,挑选,必要时应进行试验检验。
(2)耐火砖制品,应存放在工地有盖仓库内。
(3)在工地仓库内的耐火砖应按牌号、级别、砖号和砌筑顺序放置,并作出标志。对重要部位的砖型要求按厚度逐块捡查、并按厚度级差1mm分级堆放待用。 运输、装卸耐火砖制品时,应轻拿轻放。
(4)运输和保管耐火砖时,应预防受潮。受潮易变质的闭火材料(如镁质叫品等),不得受潮。
(5)耐火泥浆、粉料、骨料、结合剂、捣打料、可塑料、喷涂料、浇注料和耐火纤维,必须分别保管在能防止潮湿和污垢的仓库内,并不得混淆,有防冻要求的衬火材料,应采取防冻措施。
B、对砌筑用泥浆的基本规定
(1)砌筑耐火制品用的泥浆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,应同所用的耐火制品的耐火度和化学成分相适应。泥浆的种类牌号及其他性能指标、应根据窑的温度和操作条件选定。
(2)窑体砌筑前,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,同旷检查泥浆的砌筑性能(主要是黏结时间)是否能满足砌筑要求。
(3)窑体砌筑应采用成品泥浆,泥浆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规定砖缝厚度的30%。
(4)调制泥浆时,必须称量准确,搅拌均匀。不应在调制好的泥浆内任意加水或结合剂。应注意水中氯离子(Cl)的含量不应大十300mg/L。
(5)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,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。
(6)掺有水泥、水玻琨或卤水的泥浆,不应在砌筑肖过早调制。已初疑的泥浆不得使用。
(7)调制磷酸盐泥浆时、必须保证规定的困料时间,有关要求按(高强磷酸盐泥浆施工技术暂行规定)。
C、对人员和机具的基本规定
(1)窑体砌筑必须由专业筑炉队屯施工,未经培训的、不是熟练的筑炉工不得进行砌筑。
(2)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,正跪使用耐火砖及砖种,做到尺寸准确。
(3)施工现场要氏备人工和机械加工耐火砖的设备和工具。